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人才,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凡在本校在学的学生班、团支部、学生宿舍、学生社团,学院学生会各部、各种代表队等集体和个人,具备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
第三条 奖励级别
分为国家、市级、校级和院级四个级别。
第四条 奖励方式
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各级各类荣誉称号,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颁发各级各类奖励金等。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审批程序
1.市级或国家级的奖励由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组织评选和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2.校级奖励由各学院有关规定评选推荐,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等)审核,由学校思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院级级奖励由各学院按有关规定评比并审核批准,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等)备案。
第六条 奖励类别
1.荣誉称号
(1)先进班集体(校级、院级)
(2)优秀团支部(市级、校级、院级)
(3)优良学风班(校级、院级)
(4)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市级、校级)
(5)文明宿舍(市级、校级、院级)
(6)十佳学生社团、社团活动先进个人(校级、院级)
(7)三好学生(校级、院级)
(8)优秀学生干部(校级、院级)
(9)优秀团员(市级、校级、院级)
(10)优秀毕业生(校级)
(11)优秀团干部(市级、校级、院级)
(12)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市级、校级、院级)及其他未列入荣誉称号
2.奖励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
(2)国家奖学金
(3)其他未列入奖励金
第七条 各项荣誉称号及奖励金的获奖条件和申报原则按各自评定办法执行。
第八条 奖励工作一般按学年度进行。
第九条 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其有关事迹材料,登记表除各学院留档(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等职能部门留花名册)外,应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奖励工作按奖励项目,分别由学工处,团委负责。各学院配合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