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先进典型,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考评学生在校表现,促进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促进学校学风、校风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比例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在学校注册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人数按照毕业生总人数的5%的比例评选,各二级学校依此比例确定评选人数,评选人数不允许超过上限,名额用不全不予放宽条件。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习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在学期间,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曾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且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获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专业技能竞赛奖”等先进称号;
2.连续二年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先进称号;
3.在学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
4.有其他特殊贡献,表现突出,得到学校或社会认可。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评选流程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初进行。
(二)班主任、辅导员、班委会、团支部依据评选条件(可以个人自荐申报)在广泛征求本班毕业生和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评选条件,提出候选人。
(三)各学院思政工作领导小组对初评名单认真把关、核实并公示。
(四)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学习成绩单、有关证书复印件和个人总结材料,经学工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定批准。
(五)每年召开毕业典礼大会时进行表彰。
第七条 表彰和奖励
(一)优秀毕业生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
(二)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