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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2018-06-03 13: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发生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学生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违规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有中止违纪行为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酒后滋事的;

(九)其他应当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内容

第八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组织或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经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它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违反其他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

(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属过失罪,被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例);

(四)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的,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五)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前款所列举行为,根据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屡教不改(包括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纪律处分,下同)或多次作案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不论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销赃、转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对团伙作案为首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其它盗窃、诈骗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聚众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公共财物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损坏公共财物,屡教不改或损坏重要财物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损坏公共财物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打架、群殴者: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打架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1.唆使他人报复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鼓动他人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提供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警告处分;若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群殴为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凡打人使对方致伤者,要承担受伤者查伤、医疗、养伤的费用。

第十四条  对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以调戏,谩骂等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人,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 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取他人IP地址,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处分。

第十八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

(一)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干扰、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参与非法经商者,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证明、证件或代用金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制止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失火者,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擅自离队(离岗)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在校外行为不端,有损校誉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十五)严禁学生未经学校组织外出游泳。私自到江、河、湖、海游泳出现意外,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组织游泳者根据情节给予适当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六)严禁学生私自组织旅游,否则若发生意外,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私自组织者,将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以旷课论处。无故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旷课不足50学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3.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达10一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者,视为考场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场内东张西望,相互交谈,或用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者;

(二)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擅自变动座位者;

(三)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者;

(四)在考场附近讨论、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者;

(五)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者。

第二十一条  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者,视为考场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或取消重修资格。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者;

2.夹带纸条或与考试科目有关资料者;

3.复制他人考试用磁盘者;

4.利用计算器等设备获取答题信息者;

5.向他人传递纸条等答案信息者;

6.对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予制止者;

7.以其它不正当方式获取答题信息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拿取他人试卷者;

2.在考试结束后私自将考卷带出考场者;

3.不服从监考或考务人员劝阻,影响他人考试、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4.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替他人考试或指使他人代考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者;

5.偷窃试卷者;

6.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的处理办法,参见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对违纪行为作伪证者,均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四章  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的报批和审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学工处报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小组会议批准;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学工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凡开除学籍者,均应报天津市教委备案。

(二)凡违纪学生,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写明违纪情节及认识态度,在违纪事实核实清楚后7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经学工处审核,据违纪情节和本人认识态度作出纪律处分。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所作的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三)学工处将学生处分决定在学校公告7日;学校办公室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作处分决定书,另外处分决定书应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定。

(四)对于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要通知学生家长。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六)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申诉

第二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做好教育工作。处理学生要持慎重态度,处分要以事实为依据,法规为准绳。要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调查事实要同本人核实,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

(一)拟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之前,必须由学工处长亲自与违纪学生谈话,核实违纪事实,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三)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四)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五)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天津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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