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的学生认真悔过、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商务职业学院章程》、《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
第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可以提出处分解除的申请。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需在受处分后具备以下条件:
1.处分已满3个月;
2.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的;
3.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的;
4.刻苦学习,经教务部门审核,能达到毕业条件的;
5.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的。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除需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受处分期间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2.受处分后在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或者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3.有其他经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小组会议认可的突出表现的。
第四条 申请处分解除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处分解除: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二)在校期间累计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四)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五条 按期和提前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处分解除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二)民主评议。由所在学院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三)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讨论并形成意见后提交学工处。
(四)学校决定。学工处复核并公示3日后,提交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小组会议研究,作出处分解除决定或者不予处分解除决定。
第六条 学校书面决定由学工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送交有关部门,并由学校办公室在校内公布。
第七条 学工处分材料与处分解除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