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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8-06-03 13:39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实施,以利于学生公寓和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安全保卫

1.未经宿舍管理人员登记带外人进入公寓者,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

2.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转让床位或由他人冒名顶替者、私自在学生公寓内留宿非本公寓人员,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

3.男女生不得互串公寓,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在公寓内不得留宿异性,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者,按国家有关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给予相应校纪处理,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5.擅自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入宿者,给予相应校纪处理,造成较大损失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使用各类电热器具(如:电热杯、电饭锅、电褥子、电火锅、电熨斗、热得快、电炉子、电吹风、电夹板、卷发器等)及台式电脑、功率转换器等。严禁私自拆改用电设施及私拉乱拉电线,违者收缴物品,存放在学生工作处,毕业时领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记过处分。

7.在公寓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乱扔玻璃瓶、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焚烧物品、点燃蜡烛;严禁存放和使用明火器具(如:煤油炉、汽油炉、液化气炉、酒精炉)等,违者没收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按《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9.学生宿舍墙上的插座已能满足学生使用,禁止再接插座或将插座放置在床铺、被褥等易燃物品上。请不要带电插拔插头,以免造成打火使智能用电管理器断电。

10.要安全使用蚊香,将点燃后的蚊香放在专用金属盒内置于地面上,并远离易燃物品。

11.在公寓内请按照内务管理规定整理内务,不可以随意堆放纸张、塑料袋、纸箱、空瓶、衣物、被褥等杂物的,如有违反行为限期清理。

12.宿舍内不允许存放五十厘米以上的绒毛玩具及简易衣柜。如有违反行为限期清理。

二、公寓秩序

13.周一至周五早晨8:25—上午12:00实行静宿,学生无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公寓,违者给与批评教育。

14.在公寓严禁打麻将牌,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否则,除没收赌具、赌资以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5.在公寓及其他公共场所打架、斗殴、以污言秽语及不道德的语言侮辱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清宿处理。

16.禁止在公寓内喝酒及在校外酗酒,违者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7.在公寓楼内大声喧哗,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在公寓楼内打球及进行影响他人生活、学习的体育活动者,给予通报批评。

18.午休及晚上9:30以后在公寓内吹、拉、弹、唱、影响他人休息者,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或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9.不得将自行车存放在公寓楼内,应按指定地点停放,违者将自行车清出公寓并给予通报批评。

20.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者,给予相应校纪处理。

21.不通过学生工作处擅自更换床位、宿舍者,给予相应校纪处理。

22.在公寓内经商者,给予通报批评;出售、出租违禁物品者(如:禁用电器、伪劣商品、不健康的光盘、书刊等),除没收物品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3.在公寓内豢养家畜、家禽及各种动物飞禽者,限期自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夜间迟归(晚上9:30以后归宿属于迟归范畴)、夜不归宿及校外租房的规定

24.如因学校、各二级学院等部门组织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可能导致迟归或者夜不归宿,必须经组织活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要求出具书面假条交本人所住公寓宿管室备案。

25.晚归学生必须在宿管室持学生证或能表明个人身份的证件进行登记,登记说明原因后,做违纪记录,按晚归处理。

26.一次迟归给予批评教育,二次迟归给予通报批评,经过批评教育,仍然迟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通知家长。

27.如晚归者不服从管理,起哄闹事,损坏门窗,除照价赔偿外,并将加重处分。

28.私自爬窗进入楼内或为他人晚归进入公寓楼提供方便的行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29.住宿学生夜间不能归宿(包括本市住宿生),必须到所在学院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将假条交本人所住公寓的宿管室备案并签离宿登记,回校时携带家长或亲属等有关人员证明住宿的签字条,及时向所在学院销假同时到宿管室签归宿登记。本市住宿生若经常回家住宿的,应由家长出具相关证明交由辅导员及所在公寓宿管室备案,否则作夜不归宿处理。

30.办理提前实习、走读的学生,必须到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将假条交本人所住公寓的宿管室备案方能离校,否则按夜不归宿处理。

31.夜不归宿者,一次夜不归宿给予通报批评,二次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留校查看处分。因夜不归宿在校外出现的一切问题责任自负。

32.对未经校方批准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其家长,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33.因擅自在外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迟归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及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夜间关闭公寓大门后,学生因生病需外出就医的,应报告值班老师,由本宿舍同学陪同外出。因其他紧急情况需要外出应报告值班老师,并征得家长及辅导员同意方可外出。

34.楼长、宿舍长要对本楼层、本宿舍的擅自不归者如实向宿管员、值班老师报告,知情不报者将给以通报批评。

35.凡有个人受到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的宿舍,不得评为文明宿舍,凡受到通报批评及处分的个人一律不享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标兵、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 ,不得享受奖助学金。

四、学生公寓禁烟管理规定

36.学生公寓内实行全面禁烟

37.凡是在宿舍内发现烟头或吸烟的,一次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二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取消其住宿资格;凡吸烟引发火情的,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吸烟引发火灾的,直接给予当事人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包括赔偿、罚款等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38.凡是在宿舍内发现烟头无当事人承担责任时,给予宿舍全体成员通报批评;多次发现烟头的给予宿舍全体成员纪律处分。若违反规定者为非本宿舍人员,被访宿舍成员有责任和义务检举吸烟者,并按上述规定给予吸烟者相应处理。

39.凡学校在评奖、评优、入党有吸烟违纪情况的将一票否决,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生,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取消其经济困难生资格,对应还将取消其享受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40.全体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全体学生干部要带头自觉遵守此项规定,同时有批评、制止、检举其他同学违反禁烟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1.学生接受违纪处罚时,态度恶劣、报复管理人员的加倍处罚,并通报所在学院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住宿资格。凡是违纪退宿的学生下一学年的住宿申请不予批准。

42.凡是因吸烟违纪、受处分的学生,宿管工作人员将定期安排违纪学生到宿舍楼门口进行控烟宣传和劝阻吸烟的义工服务,同时鼓励有烟瘾的学生戒烟,对于成功戒烟的同学,学生工作处将予以表扬及撤销处分。

五、公寓卫生及宿舍内务卫生管理规定

43.在公寓楼内,向窗外吐痰、倒水,乱扔乱抛杂物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44.在公寓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乱扔乱抛饭、菜、杂物、乱倒水者,责令其限时清理干净,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45.住宿学生应按照学生公寓管理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整理内务,做好宿舍卫生。

46.要自觉养成清洁卫生习惯,每天早晨8:10以前整理好内务,由宿舍长负责落实,层长检查监督。每周排定值日表,每日早晨设专人值日。

47.书桌要整齐排放,书刊排列整齐,桌面无杂物,无尘土。

48.床铺整洁无杂物,枕头码放在叠好的被子上,上下左右要对称,统一叠放在靠窗户一侧。窗台、暖气上干净整洁无杂物,暂时不用的物品要放在箱柜内。

49.不准在床铺上挂布帘,冬天不准挂蚊帐,蚊帐杆上不要挂物品。不要在室内乱拉绳子晾衣物,应将衣物晾晒在阳台上。

50.不要在家具、墙面上粘贴任何东西,挂毛巾及衣物等,应保持其干净整洁,毛巾要晾晒在阳台上,每天起床后要拉开窗帘。

51.八人间宿舍脸盆放置在床铺下,漱口杯、肥皂盒均放在脸盆内;六人间宿舍脸盆放置在一体床右下侧地面空位内,一人若有两个以上盆应叠放在一起,每人限带盆不得超过三个。

52.八人间宿舍箱柜顶部不准堆放大件物品;六人间宿舍小型行李箱放在一体床书桌下右侧空位内。大型行李箱、卫生洁具放在阳台内。

53.八人间宿舍暖壶应集中放在书桌下摆放整齐,六人间宿舍暖壶放在梯子与柜子中间空位。饭盒、水杯要放置整齐有序,鞋要摆放在鞋架上,每人最多放置两双鞋(拖鞋及备用鞋各一双)。

54.八人间宿舍床铺、书桌不得随意挪动位置,方凳要靠书桌放置整齐;六人间宿舍椅子不用时应推入书桌下,靠书桌放置整齐。

55.宿舍地面干净、无杂物,不得有痰迹,墙角、天花板上无灰尘。

56.宿舍内垃圾杂物不得扫入楼道或堆在门口,要倒入垃圾桶,每天倾倒时间为早晨8:20之前。

57.其它规范要以管理员指导为准。

六、退宿管理规定

58.无特殊原因学年内不办理退宿。

59.对下学年度要求退宿的,须在本学年末放假前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方可办理退宿。

60.天津市内六区住校生要求退宿(回家住)的同学,经所在学院与学生家长联系确认后,可办理退宿手续,学生应签订《校外住宿协议》。

61.非天津市内六区及外省市住校生一、二年级不允许到校外住宿,毕业班学生回原籍或实习单位提供住宿的,可持相关证明及家长同意书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签订《校外住宿协议》,学生应保证所提供的证明资料的真实性,经所在学院批准,核查是否欠费,并缴纳住宿费后,办理退宿手续。

62.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否则出现问题,后果由本人负责。

63.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学生工作处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已交住宿费的按学期退还。复学后向学生工作处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仍应缴纳住宿费。

64.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个人原因退宿时,经批准退宿后,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除外),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

65.经审批同意办理退宿的,须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宿手续,搬离宿舍,交还房门、柜子钥匙。

七、公寓物品损坏赔偿规定

66.公寓楼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均为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财产,要妥善使用,不得故意损坏,若有人故意破坏除照价赔偿外,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67.宿舍内的各项设施,如:家具、窗帘、网络、用电设施等是供住宿生学习、生活使用,要珍惜爱护,不得丢失、损坏。如发现以上设施有自然损坏,须及时报告宿管员登记报修。每学期结束前,由学生工作处派专人负责清点、核查,每间宿舍附一份室内财产名细表。

68.要爱护宿舍家具,注意家具防水,不要在家具上洒水,防止家具受损;不要在家具、墙面上粘贴任何东西,应保持其干净整洁。发现在家具、门、窗、墙壁和公物上随意粘贴、刻、画、钉者,责令其限时清除干净,恢复原状,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丢失、损坏,按物品的价格照价赔偿。

69.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床铺、家具等公共设备,不能擅自搬迁。如有违反,当事人有责任将房间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并自行承担相关的一切责任。

70.学校有关部门每学期末对公寓内的财物进行清查和维修,任何人无权私自处理、挪用,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若有人故意破坏宿舍内物品除照价赔偿外,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于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清宿处理,其缴纳的住宿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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