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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2019-10-30 12:46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2019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教育目标,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根本任务,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行为,不在本规定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把勤工助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积极加以组织和引导,充分发挥学校各有关部门的作用,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积极推动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困难生帮扶中心作为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机构归校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困难生帮扶中心设立工作小组,由学生工作处老师、校学生会勤工助学部、院学生会勤工助学分部组成,各尽其责,开展工作。

(一)工作宗旨:

1.拓宽勤工助学活动的领域;

2.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全面管理;

3.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4.引导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5.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和自立自强意识。

(二)工作职责:

1.负责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2.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部门)提供中介服务;

3.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4.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  活动类型和范围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包括智力型和劳务型两类。智力型勤工助学活动是与学业相结合的活动,劳务型勤工助学是指一般的体力劳动。

第九条  学生可参加教学、管理等辅助工作;后勤方面的服务性工作;图书馆、学生活动场所等所需的工作;家教、企业服务等社会工作。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校内各部门应尽可能提供各种勤工助学机会,吸收本校学生参加。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本校全日制在校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本学期内未受校纪处分者,须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由困难生帮扶中心推荐、用人单位(部门)录用。勤工助学的用人单位(部门)和岗位信息对学生公开,工作岗位实行公平竞争,择优、择困录用。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法保护。任何用人单位(部门)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权益。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苛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除节假日外,勤工助学活动应安排在课余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困难生帮扶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上岗及离岗,均须在困难生帮扶中心备案,不得私自将本岗工作转让他人。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部门)未经校困难生帮扶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各部门使用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于每年年初向人事处提出申请,同时说明具体岗位需求和所需实际工时数,经人事处审核批准后,到学生工作处登记备案,由困难生帮扶中心统筹安排。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困难生帮扶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部门)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技术培训、劳动纪律教育和劳动考核。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部门)必须按月支付勤工助学学生报酬,用工报酬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即: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薪酬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校外勤工助学薪酬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作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大学生形象、有违社会公德的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参与传销活动。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及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按《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困难生帮扶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规定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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