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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2019-10-30 12:50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含高职)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为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讲话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确保国家财政资金正确使用,确保评选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机构

国家助学金院级评审小组:由专业教学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

国家助学金校级评审小组:由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小组成员及学生代表组成,助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定期内无违规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三、奖励标准

国家助学金标准为: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3500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2800元,三等助学金每人每年2200元。

四、评选程序

1.校级评审机构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分配名额比例核准各专业教学学院相应推荐名额。

2.各专业教学学院要制定符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的综合评审实施细则并予以公示,确保全体学生周知。

3.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按照规定时间和步骤提出申请,由评审小组按照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

4.各专业教学学院评审小组对初审合格学生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各专业教学学院将初审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评审工作办公室。

6.校级评审小组对各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最终审议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7.公示结果无异议,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五、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将在评审结束后分十个月按时定额发放到获得资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2.在国家助学金评选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己发放的助学金和证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果中途退学,应以实际退学手续办理时间为准,当月停发尚未发放的助学金,次月将不再享受剩余部分的资助。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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