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教育目标,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一根本任务,系统地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07]8号)、天津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委规范〔2018〕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做到精准识别,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年级(班级)、专业教学学院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严格依照本办法执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尊重学生权利,讲究工作方法。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权申请国家、社会和学校的资助资金,并可以参加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开展的勤工助学、评奖评优、技能培训等。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自立自强、勤俭节约、热心公益。
认定机构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专业教学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监督、审核工作。
第十条 以年级(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宿舍长,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家庭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以家庭成员工作情况、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为附加参考指标,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综合、客观的认定。
我校困难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等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学生的主要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3.孤残学生;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6.特困供养学生;
7.家庭遭受严重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除以上情况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3.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4.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如实、详细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年级新生随《录取通知书》一同将表寄附;在校困难学生每年六月底申请领取申请表。每年9月份,学校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本人申请
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交信息完整、准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困难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
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困难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特困供养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认定并建档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困难生认定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汇总后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院建立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修改学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细则,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学院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调查核实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时具有明显超出一般学生平均消费标准、具有铺张浪费等行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取消资助资格,并视情节要求其全部或部分返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的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加强资助育人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成才教育,增强社会责任感。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