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奖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天津市教委对高等职业教育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学校全日制高职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评定。
二、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劳动,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4.学年内未发生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5.学习成绩达到一定标准:(两个学期的成绩平均)
获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
获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获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比例:
一等: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班级学生人数的5%评定;
二等:每人每学年600元,按班级学生人数的10%评定;
三等:每人每学年400元,按班级学生人数的15%评定。
四、年度德育成绩为优秀。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学年内不能参加各项奖学金的评定:
1.评比学年内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或受到刑事处分者;
2.德育综合测评、体育课成绩不及格者;
3.宿舍内检查两次以上不合格的住宿生。
六、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1.学工处负责落实此项工作,由各班依据有关条件提名,各学院审查汇总,将名单报到学工处审定,经主管院长批准;
2.凡获学金者,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3.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9—10月进行;
4.各学院要加强对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严格按条件和程序办理,从严掌握,宁缺毋滥得奖。
七、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